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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费会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费会计处理的通知
([87]财合资字41号 1987年2月2日)


各产品出口企业: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规定:“产品出口企业的年度出口实绩,如果未能实现企业合同规定的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当在下一年度内补缴上一年度内已经减免的税费。”为正确计算企业各会计期间的产品成本,体现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支出相配比的原则,在会计处理上采取预提的办法,年终时,企业未达到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应按规定如数补交国家减免的各项税费。若企业达到外汇平衡有结余的目标预提的税费全部冲回,增加企业利润。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企业按月预提土地使用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相应增设“土地使用费”明细科目。按月预提应上交国家的各项补贴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相应增设“各项价格补贴”明细科目。
  年终按实绩考核外汇收支不能平衡时,应将应上缴国家的税费,填制缴款书如数补交。会计分录为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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