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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北京分行关于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更新改造贷款的有关问题[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北京分行关于全民所有
制施工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更新改造贷款的有关问题
([1987]财预字305号、[1987]市税二字38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
  为了支持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企字第133号和(83)财税字第313号文件精神,现就施工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作如下通知:
  1、凡是向建设银行申请技措贷款的施工企业:一般要有10%至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不足部分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予以贷款。
  2、企业归还贷款,应首先用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报开户行审查批准,抄送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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