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建行北京分行关于全民所有
制施工企业用新增利润归还更新改造贷款的有关问题
([1987]财预字305号、[1987]市税二字381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
为了支持建筑企业的技术改造,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83)财企字第133号和(83)财税字第313号文件精神,现就施工企业申请和归还各种技措贷款有关财务、税收问题作如下通知:
1、凡是向建设银行申请技措贷款的施工企业:一般要有10%至30%的自有专项资金用于贷款项目,不足部分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予以贷款。
2、企业归还贷款,应首先用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归还。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报开户行审查批准,抄送主管税务机关,允许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