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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2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鼓励外商投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费用提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87年6月1日起,本市新开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职工(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费用(包括工资、保险福利和上缴国家的各项补贴费用),按京政发(198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如实列支。不允许任何单位随意提高水平或增加项目。
  二、1987年6月1日前,已确定中方职工费用标准的合资企业,凡提取标准低于京政发(1986)43号文件规定的,从6月1日起一律按文件规定的标准提取;凡提取标准高于京政发(1986)43号文件规定的,6月1日以后是否降低,由各合资企业董事会自行确定。凡决定不降低的,6月1日以后超过规定的部分全部转入中方集体福利费,用于补贴中方职工的宿舍或集体、福利设施建设,不允许挪作它用;凡决定按43号文件规定提取的,其降低的费用全部退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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