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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区、县财政局
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的通知
([1987]财行字398号)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6)财综字第103号文件精神,经市人事局核准,现将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区、县财政局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发放标准,按每人全年两个半月平均工资的数额发放,即按月平均工资95元计算,年人均在240元内掌握。
  二、奖励工资的发放要根据成绩、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得平均分配。
  三、凡执行本办法的单位,不得再同时执行其它奖励办法。
  四、资金来源。由单位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不足部分从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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