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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和工作周期两个规章的实施办法

第七章 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简称建设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持按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要求和取得勘察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纸没有关文件,按规定装订成册,送管理处经办人申请建设工程许可证。管理处经办人按《工作周期规定》第三条的要求核收图纸、资料等,在建设工程许可征稿(规管表式19)上签收并注明日期。管理处在三日内如发现与规定不符,可退建设单位并终止工作周期。管理处在两周内审查、研究后可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许可征稿。需要验线的工程还要填写验线通知单(规管表式20),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签发后送综调室。需要验线的工程同时向测绘部门发验线通知单。
  第二十七条 综调室计划管理组值班人员每日下午签收管理处办理完成的建设工程许可征稿及随稿的归档材料,并在建设工程许可证稿上加盖签收日期。
  建设工程许可证稿及归档材料(需验线工程包括验线通知单)如不符合有关规定,由综调室主任在三日内退管理处处长或主任规划师处理。
  建设工程许可征稿及归档材料,经综调室计划管理组复核后,应自签收之日起一周内,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许可证(规管表式22)或发出包括说明原因的不发建设工程许可证通知书(规管表式23)。
  需验线的工程,在发证的同时发出验线通知单,验线通知单填写要求见注11。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建设证阶段,对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基本要求见注12。
  办理建设证阶段,管理处经办人整理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见注13。

第八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不含市政厂、场、站工程详见注4)的规划管理工作分别由路口处和远郊处(统称管理处)负责。其中市区(城、近郊区)范围内各项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由路口处办理。远郊区县的市政工程由远郊处办理。市政工程跨越规划市区界线时,以其主要长度部分所在位置确定由路口处或远郊处为主办单位;另一管理处为配合单位。
  路口范围内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市区处转路口处复核。复核所用工作周期在市区处工作周期之内,复核提出意见后转回市区处。
  第三十一条 根据市政工程的性质、规模、位置、重要程度和复杂程度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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