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由远郊区、县政府批准的非耕地,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如系征用耕地,管理处经办人代拟批复、连同征用土地处理征询意见表及有关图纸、文件、资料,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核,送主管局长审签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复后,由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许可征稿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建设用地许可证稿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连同有关文件和标有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地形图五份,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签发后送综调室。综调室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规管表式11),并将副本抄送市土地管理机关及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同时,向测绘部门发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
第十六条 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参照本章有关条款办理。临时用地不得征用土地。如系临时使用耕地者,经以临时占用土地征询意见表(使用规管表式7,并改为临时占用)征询土地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意见后由主管局长审批。临时用地许可征稿(规管表式12)和临时用地许可证(规管表式13)必须规定使用起止日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延期使用时,应重新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否则按违章占地处理。临时用地不钉桩。
第十七条 办理用地证阶段,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办理经过的主要内容见注8;整理归档文件的基本要求见注9。
第五章 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简称条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持有符合规定的建设计划条件下,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在原有用地建设的建设单位申请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如遇用地范围不清或土地使用方面情况不明和有争议的情况,建设单位应按(审批程序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属于一、二类工程者,管理处经办人研究后提出建议规划设计条件,必要时可同时填写建议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规管表式4),并附标有设计范围的地形图纸,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审签后,经综调室发给建设单位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待意见返回,由管理处经办人综合研究后拟定规划设计条件稿送审。
第十九条 一、二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尽可能按详细规划或在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一般包括的内容见注10。
三类工程参照注10规定的内容择要提出。
第二十条 需要报审的一、二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由管理处经办人拟稿并附图,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签后,送综调室报局技委会、局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由管理处经办人填写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规管表式16),并附有标志设计范围或设计位置的图纸三份,经管理处主任规划师签发后,送综调室发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