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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和工作周期两个规章的实施办法

  五、建设证: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年度项目或技措、翻建、零建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校核建设计划工作由综调室负责办理。

第三章 确定建设地址(简称定址)

  第九条 凡需新选定建设地址或扩大原有用地或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的工程,建设单位特主管部门(中央单位为相当部级、地方单位为相当局级)申请定址的函件和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工业企业、科研等单位有可能发生各类对环境有影响的工程项目还应另附有关说明)。填写建设工程定址申请书(规管表式2)送综调室。
  第十条 综调室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提出在市区或远郊范围选址的意见,必要时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填写定址工作通知单(规管表式3),通知主办管理处并抄送路口处。
  第十一条 管理处经办人提出一至数个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经市区处主任规划师或远郊处组长同意,填写建设地址建议方案征询意见表(规管表式4),由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征询并签署意见后,管理处研究提出建设地址方案。一、二类工程建设地址方案应包括选址报告(注6)并附图纸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地址方案的审批程序。一、二类工程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核并签署意见,经主管局长审核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批;三类工程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处长审核后主管局长签发。
  第十三条 建设地址方案经批准后,由管理处填写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稿(规管表式5),经综调室发给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规管表式6),并抄送配合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应说明确定地址通知书的有效期限。

第四章 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简称用地证)

  第十四条 凡需请领建设用地许可证者,建设单位应将符合规定的文件及图纸送管理处经办人研究审核,根据用地情况填写征用土地征询意见表稿(规管表式7)连同附图由管理处主任规划师或处长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后经综调室发给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征询意见表(规管表式8),向土地管理机关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机关返回的征询意见表送交管理处经办人后,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一、如系征用房基地、非耕地,管理处经办人填写建设用地许可征稿(规管表式9)和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规管表式10)。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的填写要求见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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