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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和工作周期两个规章的实施办法

  一、一、二类工程确定建设地址(以下简称定址)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批;
  二、一类工程的规划设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局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局技委会)审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批;
  三、二类工程的条件、方案经局技委会审查,由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三类工程的定址,由主管局长审批;
  五、三类工程的条件、方案由主办处审批,必要时请示主管局长后办理;
  六、各类工程的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以下简称用地证)由市区处、远郊处、路口处(以下统称管理外)处长(包括副处长,下同。)签发。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建设证)分别由市区处、路口处主任规划师、远郊处组长签发。
  第五条 按第二条规定的一、二类工程的选址由管理处分类、立案后(立案表见规管表式1)转经办人。立案时应包括工程分类、接件日期、配合单位等,并按照规划管理程序和本规定进行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校核建设计划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审批建设工程时须向综调室提出符合规定的建设计划文件。
  第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对建设计划的校校包括下列四类:
  一、基本建设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分下列四种:
  (一)批准项目建议书的项目(以下简称建议项目);
  (二)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的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
  (三)列入年度预备项目或规划设计的项目(以下简称预备项目);
  (四)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项目(以下简称年度项目)。
  二、更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以下简称技措项目);
  三、翻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翻建项目);
  四、零星添建工程项目和简易仓库项目(以下简称零建项目)。
  第八条 按照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程序,各阶段校校建设计划时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定址: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建议、研究、预备、年度以及注明允许选址的技措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二、用地证: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注明可以征地的预备项目或年度项目和允许征地的技措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三、条件: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建议、研究、预备、年度项目及技措、翻建、零建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四、方案:必须持有证明具有基建项目中研究、预备、年度项目及技措、翻建项目之一的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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