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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和工作周期两个规章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审批程序和
工作周期两个规章的实施办法
(1987年9月17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审批程序办法”)和《关于审定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发施工许可证工作周期的规定》(以下简称“工作周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项建设工程按其性质、规模和位置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类工程:
  (一)城市新开发区,包括用地面积大于十公顷的新建区和用地面积大于四公顷的更新区;
  (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规定的近期重点建设区,风景游览区、文物保护区(注1)和城市重要干道规划范围(注2)内的主要建设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四)规划市级及市级以上的园林绿化整体工程或其重要的个体工程。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类工程:
  (一)用地面积在五公顷至十公顷的新建区和用地面积在二公顷至四公顷的更新区;
  (二)城市干道规划范围内的主要建设工程;
  (三)建筑面积在二万至五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工程;
  (四)规划区级园林绿化工程。
  三、一、二类工程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均为三类工程。
  上述建设工程分别由市区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区处)主任规划师和远郊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远郊处)组长分类。必要时由处长(包括副处长,下同。)可视具体情况调整。
  市政工程的分类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三条 综合调度管理室(以下简称综调室)对各项建设工程下达任务。市区和远郊处分别负责市区和远郊的建筑及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机要工程项目(注3)和远郊市政工程由远郊处负责办理。市政厂、场、站工程(注4)和园林绿化工程分别由市区处和远郊处办理。路口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路口处)负责道路红线、高程、市政管线综合和市政建设工程(不含市政厂、场、站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主要路口范围(注5)内的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协调、复核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审批权限原则上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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