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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集成电路、
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
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


各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各财政分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87)财税字第172号《关于对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实行减免税和提取研究开发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减免税单位的范围,应按照财政部文件所附企业名单执行,不包括其下属实行独立核算的直属企业和单位。
  二、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单位应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在减免税期限内,每年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市税务局审批。
  三、减免的税款只能用于研制,开发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软件、程控交换机四种产品方面,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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