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
转发(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做好地方管理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医疗保健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
([1987]财行字63号、[1987]民退字28号、[1987]京卫财字55号 1987年2月3日)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86]财文字第6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如何贯彻这一文件,做好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志愿兵,下同)医疗保健工作的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经费由民政部门掌握使用;实行合同记帐的办法就医,其医疗待遇和医药费报销范围按北京市公费医疗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二、区、县卫生局根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人数和居住地情况,按就近就医和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医疗保健待遇的原则,指定合同医院,建立合同医疗关系;并负责对民政部门在落实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待遇方面的指导。各医疗单位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就医,要按地方同职级干部接待,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费的来源是:到地方报到(包括变通接收停止时)当年剩余月份部分,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划拨给区、县民政局;从报到的第二年起,由市财政下拨。为了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调剂各区、县医疗费负担,市里暂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年二百四十元的标准,随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它各项经费一道拨给区、县。区、县财政局要将此项经费列入专项,及时、如数地拨到民政部门,并监督其开支情况。对于一九八七年前三个月的医疗费用和今年一季度报到并由卫生部门收取的后九个月的医疗费的结算,由区、县民政部门与卫生部门按中央规定的标准办理。
四、区、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经费的管理,单列科目、单独记帐,实行专款专用;当年剩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有超支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应先从上年结余中弥补,或从本部门经费中调剂,如仍不足时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联合上报,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帮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