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市、区(县)、
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编制、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1987年6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的规定,今后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将负责管理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等新任务。为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三级劳动服务公司建设,现对本市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编制、经费、干部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在1983年确定的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增加事业编制400人,各级管理机构编制增加数按下列原则确定:市劳动服务公司5至7人;区(县)劳动服务公司3至5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2至3人;镇劳动服务公司1至2人。同时,要根据各区(县)、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原有事业编制人数多少及任务大小,统一平衡。据此原则,经研究决定,分配给你区(县)及所属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事业编制总数 人。各区(县)所属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的新增编制数,由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不得超编。
二、干部选配。
1、新增编制干部的来源,由区(县)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会同区(县)人事局尽快从现有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中选配。
2、人员配备以后,请及时按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制发的《400人事业编制人员花名册》的要求认真填写,报送市劳动服务公司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