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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改革委内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4.国家预算和市财政投资的上年结余,由基建处统一对财政局、银行进行清算、收回,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5.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上报有关材料,参加有关会议和对银行、财政、统计、规划、设计、施工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属于具体项目和某个部门情况的,由专业处办理,属于全市综合性问题由基建处办理,需要专业处提供有关情况时,基建处可召集专业处统一布置、研究,各处应及时提供情况。
  6.争取投资,属于全市性或几个部门共同申请的,由专业处提供情况,基建处汇总,经主管主任审定,统一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报,属于一个部门的,由主管主任审定,专业处办理,并将进展情况告知基建处。
  五、建设项目的审批:
  1.使用国家预算内和市财政投资的500万元以下(市政公用项目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专业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此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与基建处会签,报主管主任审批,并送主管基建的主任圈阅。审批文件应抄送基建处。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自筹及其他资金安排的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专业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此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与基建处会签,主管主任审批。审批文件应抄送主管基建的主任和基建处。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大中型项目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关于部门、区县工作交叉问题:
  1.非工业部门(包括商贸、市政、城建、政法等部门)和城、近郊区的工业项目的管理,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和参与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由工业二处负责。上述项目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由工业二处提出,由有关专业处统一平衡,纳入计划。
  2.区、县的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项目,由科教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纳入年度计划问题,分别与基建处、农林处商量安排。
  3.区、县的市政项目由能源市政处办理,主管主任审批。纳入年度计划问题,分别与基建处、农林处商量安排。
  4.主管处审批项目时,涉及其他专业处业务的,要与其他专业处商量会签。
  5.主管处在年度和长远计划中安排项目投资计划时,涉及其他专业处业务的,要与其他专业处商量确定。
  七、关于发文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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