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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改革委内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三、关于中长期计划:
  1.先由基建处提出中长期计划的投资规模设想意见、安排计划和项目的原则,及分部门安排的规模,经委办公会议通过后,专业处按照确定的规模和本部门事业发展的方向、重点,编制部门基本建设和主要建设项目计划方案,报主管主任审查后,交基建处汇总。
  2.基建处根据各专业处提出的建设计划方案,汇总平衡,提出全市总的建设规模及分部门投资安排意见,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3.各专业处根据委办公会议的决定修订计划,送基建处平衡汇总统一下达。
  4.专业处按照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规模和有关规定审批安排所管部门的建设项目。
  四、关于年度计划:
  1.年度计划的编制:
  (1)基建处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形势与需要,根据有关政策要求和国家下达的基建投资控制指标、在建规模及当年必须考虑的因素,提出安排项目的原则及投资、投资指标、建筑面积的“切块”意见和要求,以及市重点项目计划安排的建议,经与有关专业处初步交换意见并经主管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
  (2)专业处按照委办公会议通过的原则和方案,提出安排意见并商基建处,经主管主任审查,送基建处汇总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统一格式填列项目表、部门汇总表并写出简要说明,按规定要求核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基建处汇总统一组织下达。
  2.年度计划的调整:
  (1)各区、县、局、总公司范围内的调整,按(84)京计基字第438号文《关于调整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2)各区、县、局、总公司之间的调整,如资金渠道相同且增减数额平衡,属于同一个专业处管理范围的由该处调整,主管主任审批;跨处调整的要互相协商,共同调整,主管主任审批,调整文件应抄送基建处。
  (3)市财力或投资指标有新的来源需对“切块”数额调整增加时,由基建处商专业处提出初步意见,经主管基建的主任审查后,提交委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确属合理原因,建设项目需增加建筑面积时,在不突破“切块”面积指标的条件下,由主管专业处办理,抄送基建处。超过“切块”面积时,商基建处办理。
  3.年度计划下达后需追加安排新项目时,由主管专业处商基建处提出,主管主任审批,主管基建的主任会签后由主管专业处办理有关手续,基建处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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