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改革委内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7年8月21日)
为加强基本建设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使基本建设与各项事业的发展更紧密地结合,经委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改革委内现行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如下:
一、基本做法:
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基建项目的审批,由目前基建处统一管理改为基建处按部门对基建投资、面积指标“切块”,由专业处为主负责分管区、县、局、总公司的基建计划工作(含职工宿舍)。不宜划归专业处管理的区、局、总公司的基建计划及专项建设,由基建外继续管理。各处管理范围附后。
二、职责划分:
1.基建处:
(1)贯彻国家与市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加强调查研究,制订有关政策、法规,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基本建设的宏观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
(2)会同专业处,综合编制全市中长期基本建设计划,检查、汇总基建计划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落实改进措施。
(3)研究提出年度基建计划投资规模及分部门“切块”意见,汇编下达全市年度基建计划,检查与汇总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计划的调整和清理提出建议。
(4)积极争取与落实国家预算和财政投资来源,提出分配和调整意见。
(5)参与自筹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的审查报批工作。
(6)与国家计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市有关综合部门联系有关全市性基建业务工作。
2.专业处(包括基建处作为分管单位):
(1)在“切块”范围内负责分管区、县、局、总公司的中长期及年度基建计划的安排、调整和平衡工作,做到年初计划不留缺口,年终完成规模不突破“切块”指标。
(2)审查批复或审查上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自筹投资2000万元以上,市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市政公用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议书商基建处审批。参与审查初步设计。
(3)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4)调查研究基本建设中的问题和经验,并及时反映所管部门的建设情况。
(5)经常与基建处沟通情况,及时向基建处提供汇总情况所需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