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教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
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
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
的通知》中的若干暂行处理意见
(京高教计字(1987)第142号、(87)财文字929号 1987年9月1日)
各高等院校: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我市已于八月二十日转发,并要求学校着手进行工作。现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和部分院校的建议,对我市实行奖学金、贷款制度办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暂行处理意见。请各院校根据国家教委文件和我市暂行处理意见,研究制定本单位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我市将在充分调查研究之后,作正式补充规定。
一、关于专科院校学生是否实行奖、贷办法问题。
国家教委文件规定:“对专科学校今年是否实行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中央主管部门决定。”鉴于北京地区的专科学校较少经研究决定:北京地区本、专科高等学校同时实行奖学金、学生贷款制度。
二、关于奖学金比例问题奖学金的发放比例应按国家教委《
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第
三条规定办理,不得任意扩大奖学金学生享受面。
三、为使学生更好地安排全年奖学金和贷款的使用,解决好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问题,在不突破各类奖学金及贷款总额的前提下,我市均可按12个月计发。
四、该项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得超过50元,单项奖一次发给。
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获得一项单项奖,不得重复受奖。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单项奖。
五、关于奖贷基金问题奖贷基金在主管部门核给学校的年度预算内安排,不另增拨经费。转入奖贷基金帐户的数额,一般可按原助学金标准总额的85%掌握,此项基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