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地区轮流周休制度;
(2)间断生产企业,实行躲高峰抢低谷时间用电。一班制生产,躲早晚两个用电高峰时间;二班制生产躲一个用电高峰时间;三班制连续生产,负荷率要达到95%;其他非生产用电单位也要躲峰用电。
(3)小电石炉、机械钢水电炉安排后夜用电。大电石炉、黄磷电炉、冶金钢水电炉、铁合金电炉等高耗能设备,在电网严重缺电时,实行紧急限电措施。
(4)冶金、机械加工等行业在春灌、“三夏”、冬季取暖等用电高峰期间应采取让电、限电和后夜用电措施。
(5)年用电量在5000万千瓦时电量及以上的用电大户,应在全市用电高峰季节进行设备检修。
第八条 为加强计划用电管理,要有计划地对全市用电户安装电力定量器和时钟控制器等技术控制装置。
第九条 按照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目录,本市主管部门对企业在用的淘汰设备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制定分期分批更新改造计划,逾期未制定计划或按计划更新、改造的设备所浪费的电量,每千瓦时电量加收0.80元。
第十条 市有关部门要按年度制定节电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各区(县)、总公司(局)和企业实施。对未完成年度节电措施项目的单位,按其项目应节电量,酌情予以加价处罚。
第十一条 除使馆区附近、重要政治活动场所及经市三电办公室批准的特需地区外,一律不准使用电热燃水、取暖、做饭。违反上述规定者,按其设备容量每千瓦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拆除电热建备。除医院、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净化室、通讯室、计算机房、影剧院等特殊需要外,不准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违反者,每千瓦处以200元罚款,并限期封存或拆除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等。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计委《旅游宾馆设计暂行标准》,本市宾馆、饭店的空调系统装有电力空调器和冷热风机的,必须加装温控装置,室内温度、湿度和新风量控制标准按本细则附件二执行,超过标准者,按全月空调用电量,每千瓦时电量加收0.32元。
第十三条 本市城乡居民用电每户每月最高限量80千瓦时电量,超过限量部分,每千瓦时电量加收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