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城镇居民
副食补贴资金负担办法的通知
(1987年12月28日 [1987]财预字1225号)
中央在京单位,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各分局:
自1985年5月10日起,国家对肉、蛋、禽、菜等副食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不影响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财政按照城镇居民户口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这一办法实行后,广大群众比较满意。但是两年多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主要是随着改革、开放、搞活,企业生产经营不断扩大,自有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财政开支逐年加大,特别是各种补贴超过了市财政的承受能力。为了适当减轻市财政负担,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对城镇居民个人副食补贴标准的前提下,对补贴的资金来源和负担办法作部分修改:
一、凡在京的企事业单位年人均留利和自有资金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对职工的副食补贴资金,每人每月分别由市、区、县财政拨给1元,其余由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