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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
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
(财工管字[1987]101号 1987年2月23日)


各有关企业主管总公司(局)、财政三、四、五分局:
  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由财政退库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办法已不适用。经研究,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市财政不再替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如果企业主管部门确实需要集中的部分,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由企业上交。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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