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财政不再用退库的
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的通知
(财工管字[1987]101号 1987年2月23日)
各有关企业主管总公司(局)、财政三、四、五分局:
近年来,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深入,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由财政退库办法替主管部门集中企业留利办法已不适用。经研究,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市财政不再替主管部门集中留利,如果企业主管部门确实需要集中的部分,可以在自愿的原则下,由企业上交。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