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等企业交纳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后有关财务、会计处理的规定
(1987年2月24日 财工管字[1987]105号)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市电子办,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三、四、五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第165号文件规定,我市自今年一月一日起开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现将财政部[86]财改字第21号《关于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86]财会字第71号文件,对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1.请各企业在“45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加“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工业企业借(增)记“企业管理费”科目,物资、供销企业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
  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借(减)记“应交税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会计报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