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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要限期由违章者无偿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建设单位拆除,以料抵工。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有城市户口并有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的住户,为拆迁安置户(以下简称拆迁户)。未经批准进住公房和违章建筑的,以及在确定拆迁范围后迁入的住户,均不按拆迁户对待。住一套房屋有几个户口本的只安排一户。
  第十二条 对拆迁户的安置原则是,按照原住房面积和国家规定住房标准安置。其安置超过原住面积的,超出部分,由被迁职工所在单位负责补足差额款。
  第十三条 拆迁户投亲靠友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期间,每户每月发给房租补助费十二元,由职工所在单位补助三分之二,建设单位补助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为鼓励搬迁户尽快搬迁,从通知搬家之日起,七天之内搬出者,每户奖励一百元;十二天之内搬出者每户奖励五十元;超过十二天搬出者,免奖;限期未搬出者,强行搬出。
  搬迁职工搬家,由所在单位给假三至四天(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无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搬迁,其安置住房补差款,可列入同级财政计划拨款。企业单位和有收入的事业单位的职工搬迁安置住房补差款,可从福利基金中列支;福利基金不足的,可以三项基金混合使用;使用三项基金仍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批准,可以逐年摊入费用。无固定职业的居民和五保户等拆迁户住房安置补差款,可以列入市财政计划拨款或调剂旧房安置,交纳房租。
  第十六条 搬迁回迁户的住房分配和楼层安置,除对少数搬家早补差快和年老体残者适当照顾外其余户一律服从统一安排不得挑选。
  第十七条 拆迁侨民、教会的建筑物和寺庙和古迹时,应报请其主管部门妥善解决,不得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 旧城改造拆迁范围确定之后,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冻结户口期限。除复员转业、婚嫁、出生、刑满释放者经批准迁入外,停止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并严格控制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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