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凡属自然淘汰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所在乡应及时报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核销。
6.凡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包括城乡联营用地)需将农田基础设施拆迁的,应由建设单位按照设施建设的投资额给予补偿,用于相应项目的复建。补偿款由所在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收取和安排使用,并报市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需撤销的村、队,所在乡应将其农机具、大棚、温室等收回,重新分配给其他村、队使用,并报市、区蔬菜主管部门备案。
喷灌设施的拆迁仍由市水利局负责管理,并由市水利局征收拆迁费。
凡以上手续未办理妥当的,市蔬菜局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五、折旧
为了提高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决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对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收取一定比例的折旧费。折旧费由各所在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征收,主要作为折旧项目的日常维护经费。收取折旧费的标准暂定如下:
项 目 年折旧费 折旧年限
上海50N大拖 497元/台 15
东风12N小拖 90元/台 10
东风6N小拖 80元/台 6
大旋耕机 54元/台 5
开沟机 48元/台 5
固定喷灌 30元/亩 10
塑料大棚 100元/亩 10
备注: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的折旧费收取标准,按市水利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奖惩
1.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管理健全、损坏率低、使用率高的乡、村、市、区将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维修经费;对工作有显著成绩的个人也给予适当的奖励。
2.道路、水利工程、大棚、逐机具及科技站队的设施等,凡使用维护好的,市、区将增加对其的投资额,以加快建设速度。
3.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因管理不善、使用不当或因维护不力造成损坏或效益不能发挥的,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有权责成有关乡限期按标准维修,在维修合格前,暂缓对其新项目的建设投资。
4.因人为因素造成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损坏、报废、毁弃的,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将追回部分投资或全部投资,必要时停止其新项目的投建、购置。
5.上述奖惩规定由市蔬菜、水利局制订具体办法,并负责检查、考核、兑现。
七、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