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1日)
为加强对我市蔬菜基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管理,提高完好率、使用率和服务水平,保证蔬菜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范围
凡我市蔬菜基地由省、市、区政府用有关资金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兴建、购置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如农村道路、塑料大棚、温室快速育苗设施、喷灌设施、抗旱排涝泵站、桥、涵、闸、沟(渠)、大型粪站、粪池,以及市、区、乡、村科技、植保、种子站(场)、队的设备、拖拉机、辅助农机具、运菜汽车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产权
凡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及机具,除兴建或投资时有文件明确规定产权归属的外,原则上由所在乡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使用。
村及村民小组以及专业承包者,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只有使用权,不准私自买卖、转让、租借,不准拆散毁弃、闲置不用,不准改作它用或用于非蔬菜生产、上市方面,不准将设施材料转作其他用途。
三、投资
凡经批准兴建、购置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乡、村必须有一定的自筹资金,市、区政府以补贴的方式给予受益乡、村一定比例的投资。
水利工程及配套设施投资比例,按市水利局有关规定执行。
农田基础设施的兴建,必须按质按量完成,不准抽挪资金或修改设计(计划),减少兴建内容,擅自降低标准。
为提高蔬菜基地水利科技水平,对用于水利科技开发、实验的经费,每年从有关建设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安排。
四、管理与维修
1.做好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建档工作。区、乡、村都要将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分类登记造册、建档并逐级上报备案(喷灌设施、粪站以及水利工程应有图纸)。
2.必须重视对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日常维修、维护,保持完好。
3.郊区、乡、村应有一支组织健全的农田基础设施及农机具的管理维修服务队伍,各郊区要设立农机配件服务部,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机服务队、道路养护队及电水管理员,切实担负起管理、维修、维护等工作。
4.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凡乡、村建立的各种服务性组织,应逐步建成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根据各村、队不同的情况,农机、喷灌设施在使用中均可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做到以机养机。收取费用的办法、标准,各乡自定,并报市、区蔬菜、水利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