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关于
废钢铁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1987年5月11日 京计资字[1987]409号)
国家废钢铁管理体制改革后,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于1987年1月3日以(87)京计资字第3号、(87)京经生字第002号发出《关于废钢铁管理的通知》,在执行中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为把全市废钢铁的供求平衡和钢材边角的综合利用工作做好,现补充通知如下:
1、废钢铁是重要生产材料,各单位要积极完成市计委下达的废钢铁上交计划。对完成今年计划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提出修改计划申请,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根据情况做适当调整,并报市计划委员会备案。
2、废钢铁的价格目前仍属国家定价,有关价格问题,由市供销社根据国家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提出调整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3、废钢铁串换钢材及返还钢材的工作,统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具体办法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制定。
4、各单位对废钢铁要本着先利用,后回收的原则,充分利用钢材边角料。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要组织回收部门做好全市废钢铁的供需平衡工作,对指令性计划产品和小商品的需要,要优先做好安排、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