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上海市《关于横向
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八七年九月九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
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横向联合的积极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经两省、市人民政府代表协商,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实行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平行互利,共同发展;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保障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企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两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政策和规定所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及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均受本协定保护。
第三条 两省、市企事业单位运用资金、设备、场地、技术、专利、商标等方式的投资,投资方享有所有权。两省、市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这种投资给以保障。
第四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有关联合的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双方都必须履行,不受企事业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的影响,两省、市各级政府有责任监督、检查联合协议和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所订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联合的各方都应严格执行,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以及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履行。根据联合协议或合同应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两省、市政府保证给以出境;对其中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资,在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上报出境省、市政府批准后,优先考虑纳入计划平衡,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两省、市企事业单位间联合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物资的运输,应报有关运输部门纳入计划,两省、市政府有义务给以指导、督促,并提供各种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