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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大政办发[1987]94号 1987年10月6日)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大连市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精神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原则,为巩固和完善各单位包市容、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覆盖(以下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净化、绿化、美化大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个体工商业户,均应自觉接受所在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认真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各单位的责任区域,由所在区组织街道和职能部门规定。
  各单位在“五包”责任区域内,要做到:
  1、包市容:按照市容管理的统一要求,认真做好门面、橱窗、牌匾、霓虹灯等的整饰美化,不得乱贴、乱画、乱挂。及时修整破旧门窗和残墙断壁。
  2、包卫生:随时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水、冰雪,不得有痰迹、污物或各种杂物。
  3、包绿化:按照绿化部门统一要求,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完好。
  4、包秩序:加强车辆管理,不得随意停放;制止乱堆、乱放杂物和乱设摊点,清理路障,对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良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者送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包覆盖: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维护好国家统建人行路面。对裸露地面要铺设方砖或绿化覆盖,做到“黄土不见天”。
  第三条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保证“五包”责任制的落实,并做好宣传、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评比制度。对模范执行本办法、贡献大、成绩突出的单位,应给予表扬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要视其情节,根据规定,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处罚后仍不改的或拒付罚款的可加倍处罚。
  第五条 由城建、环卫、园林、工商等部门直接负责的公共场所的工作任务,不得任意推给“五包”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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