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经主管部门批准,用银行技措贷款搞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
20.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可以试行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预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费用中列支,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预提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到年底可以补列,年终有结余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冲回费用,增加利润计征所得税。
21.凡直接出口产品,所创外汇额度留给企业12.5%;凡出口产品,企业外汇留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同时将留成额通知创汇企业和各区(县)集体办、三产办。创汇企业使用外汇优先安排,各区(县)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外汇额度时,使用单位应给创汇企业经济补偿。
22.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大力发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横向经济联合,特别是和大专院校、科技部门的横向经济联合,要注意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引进人才、资金和紧缺物资,以提高企业素质,调整产业结构。凡参加横向经济联合体的企业,均享受中央及本市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3.集体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可通过科协列入市、区研制计划,研制费予以照顾。与大专院校、科技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技术合作,其报酬按市科协[86]034号文件执行。
24.为了巩固城镇集体经济,各区(县)集体经济管理部门要逐年作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场地的计划,由市、区规划部门尽量想办法帮助解决。对企业现有生产经营场地,不得随意拆撤或占用,非拆、占不可的场地,正式建筑要按规划管理办法和《拆迁法》办理,临时建筑要根据当地条件,尽可能就近找些地块按“拆一建一”的原则妥善安置。
五、关于其他问题
25.逐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住房建设要列入市基建计划,市规划局要在场地上予以大力支持,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和市、区财政给予必要支持的办法解决。
26.各区(县)都要加强集体经济办公室的力量,要列入政府职能部门序列,定员定编,抓好发展集体经济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
27.城镇集体企业的管理费改收服务费,各级主管部门要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收取比例,所收服务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3%,年终结余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有关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28.城镇集体企业按经营(销售)收入0.1%提取的业务活动费,在费用中列支。年终有节余的下年继续使用。
29.按照“谁办谁管谁受益”的原则,街道联社可向所属企业以筹建、经营服务分利或合作基金的办法,提取一定额度的税后留利,用于支持集体经济的发展、职工住宅建设和集体福利事业,一般以不超过税后利润的15%为宜。凡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不包括全员集体租赁企业)免交合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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