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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9.企业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自行招工,自定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对从社会上招聘的专职或兼职管理、技术人员,可根据贡献大小,自定付酬办法。从国营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全民职工、管理、技术人员,保留其全民身份。
  10.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职称的评定,由城镇集体经济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三、关于分配和奖励问题
  11.税前列支的工资、奖金水平与经济效益挂钩。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每人年列支标准工资、奖金和加班费(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980元,不执行百元产值含量的建筑企业,每人每年可按1260元列支。如果企业实际标准工资、奖金和加班费不足以上标准的也按上述标准列支。
  企业当年计税利润较上年计税利润增长时,可按增长部分提取25%,在税前列支,用于工资、奖金。
  12.市、区、街联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从事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的集体企业,可实行提成工资,具体办法可比照市劳动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86]市税二字第638号《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办理。其提成工资比例由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税务部门共同核定。
  13.支付给聘用退休职工的工资性报酬,其税前列支标准仍按市税务局[85]市税二字第98号《转发市劳动局“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受聘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14.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对推销冷、背、滞销的商品可以选择少数企业试行销售承包,按收回货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承包费的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商定。
  15.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节约使用资金、原材料成绩显著的人员,可比照国家和市有关合理化建议,节约原材料,节约能源奖励的规定,给予专项奖励。
  凡列入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研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等开发项目,和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问题
  16.京政发[1984]40号文件,即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请示》的通知,要继续贯彻执行。
  17.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要,确定或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可以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商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货源,采取产销直挂、联购分销等经营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零售企业可以兼营批发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向联合体或集团方向发展。
  18.凡纳入国家或市计划的产品,所需原材料,应同国营企业一样供应。非计划产品所需原材料,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市区物资部门要随时做好调剂帮助工作。城镇集体企业的运输车辆所需燃料(汽油、柴油)以及其它特殊材料(如:金、银)都应列入计划,予以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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