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
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京财综[1987]961号 1987年10月29日)
为了巩固和促进全市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北京市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集体经济的特点,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企业经营制度改革问题
1.全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以搞活企业,实现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目标,加快企业经营制度改革的步伐。根据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市场环境等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经营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改革。
2.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服装零活加工、装卸搬运等企业和其它小型、微利、亏损企业,要积极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具体办法按《北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试行规定》执行)。
3.其它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可以是厂、店为单位承包;也可以是车间、班(柜)组为单位承包;可以是多项综合承包,也可以是供应、销售、新产品开发等单项承包。
4.提倡实行招标租赁和招标承包,并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合同,合同应进行公证。
二、关于组织、干部、劳动制度问题
5.继续贯彻执行“自愿组合、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按劳分配,集资入股,适当分红,集体积累,充分体现集体企业在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生产上的多样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6.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和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借口平调、挪用、侵吞集体企业的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劳动力,乱摊派;不得强制“上收”、“过渡”或“合并”。对侵犯集体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经济损失,并向法律部门提出控告。
7.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企业的重大问题必须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民主讨论决定,并对各级干部行使监督权。
8.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任期目标责任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要由职工大会(职代会)民主选举或由职工大会(职代会)向社会招聘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少数尚不具备选举或招聘条件的企业,厂长(经理)暂由上级主管部门选派。不论由哪种形式产生,都要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经理)离任时,必须经过审计考核,对经营结果负有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