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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家回农村定居的离休干部住房建筑补助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全家回农村
定居的离休干部住房建筑补助费的通知
(1987年11月26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198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离职休养老干部安置服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即湘发[1984]7号文件)对全家住在城镇,离休后携带家属回农村定居干部的住房建筑补助费标准作了规定,对鼓励老干部离休后回农村定居,起了很好的作用。近几年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原定的补助标准已经偏低,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88年1月起适当提高离休后携带家属回农村定居的住房建筑补助费标准:副专员、副厅局级以上离休干部每户5000元,县处级离休干部每户400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户3000元。经费来源仍按湘发(1984)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过去已经回农村安置的不再按新标准补发住房建筑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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