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化局等单位关于
群众文化工作中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
(1987年12月7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群众文化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努力下,文化组织网络已基本形成,群众文化活动蓬勃开展。为使群众文化工作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对当前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县馆级别
县文化馆和图书馆级别,在县副局级范围内,由县确定。
二、关于馆、站编制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21号文和省文化厅苏文文[1985]8、9、12号通知精神,对一九八五年我市录用的四十八名乡镇文化站的全民干部,由市编委于明年上半年核定编制时解决。各县、区未列入编制者,先解决工资、福利等待遇。
2、按国办发[1984]21号文规定,全市文化站在编制和干部计划内应逐步做到每站配专职人员一人,由文化事业经费供给;配实行合同制或聘任制的集体所有制工作人员数人,工作期间可享受当地乡镇同类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包括工资、医疗费、生活福利费、补贴等)目前担任文化站长的一百一十六名临时、集体企业职工,可经县、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聘用为集体事业编制人员,或按有关规定办理。
3、文化馆、图书馆在编制内补充新人员,首先应考虑从县剧团的富余人员中聘用,也可由各县、区在符合条件的全民事业单位干部中调剂或经批准后从社会招聘。
三、关于馆、站经费
1、一九八四年以来,各县、区财政收入逐年增长,而文化投资的比例逐年下降,且各项文化开支(人员工资额、图书报刊价格等)自然增长幅度较大。鉴于目前县、区财政已是一级财政的情况,建议各县、区以一九八七年文化馆、图书馆经费数额为基数,一九八八年增加一万元,拨款由馆包干使用,今后随着县区经济的发展,逐年有所增长。
2、对现已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各县、区财政应作为自然减员另行列支。
3、对乡(镇)街道文化站,应根据国办[1984]21号文件精神,在保证人头费的基础上,增拨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
四、关于多种补文活动收入的税收
我市馆、站开展有偿服务、经营性活动,以及创办的文艺工厂,应贯彻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计字[1987]第94号文件关于《颁发
文化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