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设置“工资基金”科目,并设置“应付工资”和“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企业按照财政部门、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按月(或季)提取出来转入“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企业按规定应由销售费用、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营业外支付的工资、工会经费、技术转让和服务收入中支付的工资分别在“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专用基金”、“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中核算。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只是在计算工资增长费用时的依据,不应全部进入成本。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部分,应按上述发放工资人员所占的比例分别摊入当年有关费用或专用基金。
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应由企业工资增长基金支付,其中发给应由专用基金开支、工会经费开支的工资以及应由其他来源开支的工资仍由专用基金、工会经费或其他来源开支,并相应冲减当年工资增长费用。企业应按季填报工资基金清算表,报主管部门和财政分局审查。生产周期较长、生产、销售不均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财政分局商定较为简便的方法。但至少半年应填报一次工资基金清算表。
2.企业按规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计入当年成本,下浮的工资冲减预提数额要按当季净上缴(或实现)税利等效益数额比核定上年效益基数的四分之一数额的增长幅度和浮动比例计算。为留有余地,工资增长基金的使用数应限制在预提数的80%以内。
企业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当年没有使用的部分,可以跨年度使用。
四、工资增长费用的计算和清算
1.企业计提工资增长基金应根据净上交税利或净实现税利比核定的效益基数增长幅度及核定的浮动比例计算(见附件)。
2.实行工资总额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的企业当年超交税利不得提取工资基金,如本年实际上交税利大于净应交税利则按应交税利数额计提,本年实际上交税利小于本年净应交税利则按实际上交数额计提,挂钩企业本年与工资挂钩的应交数额包括年初欠交各项税金,年初欠交各项税金应为各项应交税金(包括利润)明细科目的贷(增)方余额。
3.1987年新挂钩企业的两个基数一个比例,市劳动局和财政局是以总公司为单位核定的,总公司亦须按纳入新挂钩的企业当年累计净上交税利或实现税利(出口收购额)比核定的基数增长幅度计算总公司所属企业应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企业工资增长费用合计不能超过总公司合计。
4.以总公司为清算单位的总公司,在计算应提工资增长基金时,总公司可以在市劳动局、财政局核定的两个基数一个比例内留一定的机动数额或比例,但只能一次性给所属挂钩企业追加或追减,也可以将留的机动数额或比例选择固定的清算单位(独立核算企业)提留,然后由该企业将计提的总公司机动工资增长基金转入总公司帐户,专项用于调剂总公司所属企业工资基金不足,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但必须专款专用,不能用于总公司本身的任何支出。企业在转交总公司机动工资增长基金时,不作应交纳工资调节税的工资性支出,但企业用总公司拨补的款项支付工资时,应按规定交纳工资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