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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
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后有关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5月28日)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财政三、四、五分局: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对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有关财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凡1985年经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批准试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市属工交企业,原十户利改税试点企业和1987年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批准的新挂钩企业,以及经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挂钩试点的区县属企业,不论实行以下哪种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均按本规定执行。
  1.工资总额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
  2.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浮动。
  3.工资总额和出口商品收购额、实现税利双挂钩浮动。
  4.工资总额和出口创汇额挂钩。
  5.工资总额和其它社会效益指标挂钩。
  二、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效益基数,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局按企业核定。新挂钩企业以总公司为单位核定效益基数。总公司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效益基数具体分解下达到独立核算的企业,原61户试点企业1987年效益基数由市财政局核定,区县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核定。
  1.上交利税:包括实际上交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以及归还基建借款(不包括拨改贷)和专项借款、归还融资租赁费的利润的50%。
  2.实现利税:包括实现利润总额、应缴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减免税款不应视同税金计提工资增长基金。但减免税款按规定并入利润总额的可作为实现利润计提工资增长基金。
  3.出口产品收购额:当年外贸部门从企业实际收购的商品金额。
  4.出口创汇额。
  企业新建、扩建项目按规定批准增人增工资的,在调整工资总额基数的同时,要相应调整上交税利、实现税利等效益基数,对没有经济效益的治理“三废”项目,可不增效益基数。
  三、工资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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