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7年8月13日)
第一条 为适应上海地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的发展需要,促进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更好地发挥创造性和能动性,加速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上海市科委决定从1987年起设立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从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中每年确定一定数目的资金。
第二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本市地方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用来资助为四个现代化积极工作和具有创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工作者(暂不包括在读的研究生),为他们在本市内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发展工作提供一定的条件。近期资助的重点是同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较紧密结合的科研工作。
第三条 上海市科委每年公布计划资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名额以及各学科的比例。
第四条 上海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的研究课题应具有以下特点:
1、在科研上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或独树一帜之处;
2、紧密结合上海地区近期经济建设和科技与社会发展中确定的主要目标;
3、具有较合理的、先进的和可行的研究方案;
4、已有一定研究基础和初步具备了必要的研究条件,主要由申请人独立研究,可望在两年左右时间内取得成果。
第五条 上海市科委成立青年科学基金专门机构专门负责项目的申请、评审、管理和监督,并根据个人申请、专家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委最后审定批准的顺序,进行申请资助项目的受理工作。
第六条 为了有利于发现人才和培养人才,对各类青年科技人员的申请,坚持公正、鼓励竞争和择优选择;积极支持不同学科、不同单位之间青年的合作项目;提倡本市青年同国外青年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凡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业务上拔尖,学风正派,具有独立科学研究能力,并获得两名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书面推荐者均可提出本人的研究申请,如本人已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可由一名高级职称专业人员书面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