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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

  四、依照《海关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北京海关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北京海关的处罚决定,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北京海关可以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法院和北京海关在执行《海关法》的工作中要密切联系,加强配合,依照本通知的原则和“关于在执行《海关法》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办法”(详见附件)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

  附件:

关于在执行《海关法》工作中的联系配合办法

  一、北京海关在查处走私违法案件中,需公安部门予以配合的,统一由北京海关调查处负责联系。
  二、北京海关经关长批准扣留走私罪疑人,要及时与北京市公安局主管部门联系,北京市公安局可根据不同情况在工作上予以配合,对需追究刑事责任的,通知海关处理。
  三、北京市人民法院、北京市检察机关、北京市公安机关和北京海关所经办案件,确认的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统一由北京海关扣留保管。北京海关负责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为司法机关核对有关证据提供方便。案件终结后,上述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由北京海关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上缴国库。
  四、人民法院审判的走私罪案件,终结后应由一审人民法院将该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及时送达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海关。由北京海关负责按判决或裁定执行罚没财产,执行结果函告中级法院存卷备查。罚没财物出现执行回转的由海关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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