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节约用电实施细则

湖南省节约用电实施细则
(湘政办发[1987]37号 1987年10月10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987]25号文件,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㈠企业用电定额和产品(或设备)分类电耗定额由各级三电办和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制定,并报同级经委、计委备案。电耗定额每年申报、核定一次,按月、季考核,考核面应达到本地区工业用电量的80%。企业应按时上报统计分析报表。
  ㈡企业节约用电,要按《规定》和湘财(87)工字126号文件实行奖励。企业超单耗定额多用的电量,每度电加价0.05元,同时取消享受的优待电价。
  ㈢我省主要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未下达前,凡电耗超过《规定》最高限额的产品,应在今年内降下来,逾期超过者,三电办应按超耗电量减少用电指标。
  ㈣新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选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其产品电耗不得高于本行业同类企业国内平均先进水平,否则,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供电部门不予报装接电。
  二、开展调荷节电
  ㈠供用电双方要严格执行《全国供用电规则》(国家经委经能[1983]648号文)和《湖南省计划用电承包经济责任制暂行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湘经能[1985]75号及湘经能[1986]233号文),切实搞好计划用电。丰水期因提高负荷率,多用的低谷电量不算超用;枯水期按丰水期实际负荷率计算分配电量。有调峰能力的企业,凡负荷率低于90%的,一般要执行丰水期峰谷分时电价。
  ㈡企业按规定节约的电量,不扣减下月、下年的计划用电指标;或者在年终结算时,每千度奖励1.2元,按考核管理范围,由三电办在超计划用电加价收入内列支。企业超计划多用的电量,应按“昨超明还”的原则予以扣还,未扣还的部分按现行电价加价收费,即单一制电价的按3倍,两部制电价的按4倍,享受优待电价的按5倍加价收费。
  ㈢严禁超计划指标用电。凡超计划指标用电的地区和单位,应立即自行限电,限电不及时的,电力调度应按“谁超限谁付费”和“拉闸顺序”实行限电。超用电导致的拉闸损失,由超用方负责;无故拉闸造成的用户损失,电力部门应按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合同)的有关规定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地方经委组织调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