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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等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的措施

北京市经委、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人民银行北京分行
关于进一步搞活市属集体工业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的措施
(1987年12月10日)


各工业总公司(局)、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搞活市属集体工业企业,调动企业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后劲,决定采取如下试点措施:
  一、在少数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中试行,核定计税利润目标,超目标利润给予奖励的办法。具体办法是:企业照章纳税,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市劳动局核定试点企业在试行期间各年度的计税利润目标。对企业超过计税利润目标部分,按上交35%,留65%计算。所纳税额超过按上述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用地方机动财力返还企业。返还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其用于生产部分应列入国家扶持基金科目。
  二、批准试点的市属集体工业企业,不再实行《京政发(1984)96号》文件。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在正确处理三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多样的挂钩办法,合理选择能够反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挂钩指标,可与实现利润、实现利税等指标挂钩;对产品单一,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劳动制度管理健全的企业也可以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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