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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
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
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7年12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各分局,各专业银行办事处、支行,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发(1986)126号)的规定,现对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6)12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应缴纳基本工资3%的退休养老基金。退休养老基金由用工单位每月代为扣缴,在补助工资科目中列支。用工单位还需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15%的退休养老基金。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具体收缴办法如下:
  1.各单位(区、县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的区、县主管局为单位)要如实填报《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情况月报表》(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表式附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对所属单位的报表审核汇总后,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本区、县、局(总公司)的《劳动合同制月报表》报送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企业主管局(总公司)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月报表》要与《北京市企业职工统筹退休基金收支情况月报表》单独填报。
  2.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仍采用“托收无承付”的结算方式。即由各区、县、局(总公司)统筹机构于每月10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缴款单位的账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到区、县统筹办公室和主管局(总公司)账户;市统筹办公室于每月15日前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其开户银行,从区、县统筹办公室和局(总公司)的账户,将上月的应缴款划缴到市统筹办公室。
  收付款双方事先要签订《北京市收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协议书》(样式附后),以便委托银行采取“托收无承付”办法收缴退休养老基金。
  二、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以前未缴的应予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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