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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对食品、禽蛋两个公司实行单斤亏损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财政局关于对食品、
禽蛋两个公司实行单斤亏损定额补贴办法的通知


市食品公司、市禽蛋公司、市财政二分局:
  为了促进食品、禽蛋两个公司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中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落实经营责任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实现减亏增盈。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一九八七年对上述两个公司实行“单斤亏损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分成”的办法。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亏定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
  1.单亏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是根据一九八六年实际亏损及一九八七年的政策性增减亏因素确定的:
  猪肉0.432元/斤;牛肉0.4087元/斤;羊肉0.7226元/斤;鲜蛋0.4447元/斤;冰蛋0.30元/斤。
  2.食品公司各县肉联厂经营的鲜蛋,在保证当地市场的正常供应的前提下,自负盈亏。
  禽蛋公司经营的禽类商品自负盈亏。
  禽蛋公司畜牧场(包括养鸭场)自负盈亏。
  3.确定的上述五种商品单亏定额补贴数均包括应分摊的公司经费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行政性公司费用,暂核定在单亏中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办)。
  二、定额补贴的办法
  1.每月终了后,企业应及时向财政二分局报送定额补贴亏损商品的实际销量及有关资料,并按规定的各类商品的单亏计算出应弥补的亏损金额,财政二分局核实无误后及时办理退库。
  2.食品公司降价肉损失(熟肉制品及大专院校用肉)每月应及时报外埠鲜蛋,其高于1.45元进价的部分,要另行报送有关资料,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弥补。
  三、减亏分成的比例在核定的单亏定额补贴标准内的减亏部分,财政与企业按六:四比例分成,即上缴财政60%,企业留用40%,企业留用部分,在上缴15%的能交基金后,分为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具体比例报市财政二分局核定。
  四、需要明确的问题和企业应遵守的原则
  1.凡属一九八七年政策性变动(单亏确定后出台的)经市政府以上单位批准的,如价格变动及其他重大措施影响增亏的由财政负担,影响减亏的企业不参与分成,凡属经营性的增亏,财政不予弥补,以上因素,年终进行清算。
  2.食品公司一九八七年多支付木林公社瘦肉型猪的补贴,年终按实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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