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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无锡市城市房屋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凡拆迁公、私房屋及其它设施,须经市建委批准。各部门、各单位和城乡人民都要服从建设需要,自觉做好拆迁工作。
  2.拆迁补偿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1)各单位的自管房屋和私房,统一按无锡市拆迁房屋作价标准执行,由房屋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作价拆除或补偿拆除。
  (2)房管部门管辖的住宅用房,由房屋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安置拆迁住户,并拆除旧房,交还房管部门相应的公房面积。
  (3)单位和房管部门管辖和非住宅用房,由房屋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可归还原面积,也可作价补偿易地复建,作价标准按“无锡市非住宅旧公房出售价格率”执行。
  (4)对需要拆迁的房屋及其设施,必须经市房管局产权监理处审核产权,对代管产、产权归属不明和落实政策悬而不决的遗留问题,要与产权管理部门签订协议,记载清楚,一次性有价处理,专项储存,方可动迁。
  (5)凡属违章建筑和临时性设施,拆迁时不予补偿。
  3.凡拆除公、私房屋,由房屋开发公司与房屋产权单位、私房产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并经房管部门审核,办理撤管或注销产权证手续后,方可拆迁。
  4.住户安置
  (1)拆迁住户均由房屋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一次性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归属房管部门,超过住户原面积部分的资金,由该户成员所在单位分别承担,确有困难的,由单位主管部门统筹解决。
  (2)拆迁范围内仍建造住宅。如拆迁户要求回迁安置的,其住房分配面积不得超过原拆迁面积,凡安置面积需超过原面积20%以上的住户,由房屋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另行安置。
  (3)被拆迁住户一次性安置。由房屋开发公司或建设单位对每户补贴搬家费五十元。被拆迁住户投亲靠友自行临时过渡解决的,由房屋开发公司与其签订合同,确定安置地点、面积、层次、时间,并按每人每月五元补贴,直至迁入新居,超过合同期未能迁入新居者,给予加倍补贴,加倍补贴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成本。
  (4)在房屋综合开发中。凡涉及民主人士、归侨、侨属、台属等人员的拆迁安置,各房屋开发公司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妥善安置。
  (5)房屋综合开发中。个体户营业点拆除时,由个体户自行解决,也可在开发区建成后,申请购买商业营业用房。
  (6)新开发区内的商业。供销、街办等企事业单位,由市财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落实安置或调整网点,并帮助其筹集资金购买或典租营业用房和办公用房。
  (7)旧城改造中。新建的商业网点,由房屋开发公司公开出售,对预售单位如何分配安排,由市财办会同市计委统一平衡,对回迁单位和回迁个体户购买营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应优先优惠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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