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品房屋经营
1.各房屋开发公司是商品房屋的经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纳税,自负盈亏。
2.各房屋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住宅、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市政公共设施等开发建设业务。
3.商品房出售、典租、出租,面向全市和外地企事业单位。
4.单位购买商品房,非零星住宅,须凭市计委批准文件,个人购买住宅,须凭本市户口及街道以上介绍信,个体户购买营业用房,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同意。购买商品房须到产权监理处办理登记手续;如有产权转让、出租,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5.商品房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实行预售,由房屋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按期交付。
6.各房屋开发公司对商品房实行质量保修制。非结构性的从交付使用之日起包修一年,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要负责整个使用期的安全。
7.各房屋开发公司的盈利,除经核定的合理留成和充实必要的流动资金外。其余全部上交地方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必要的市政公共设施。具体由市建委会同财政局安排。
三、商品房屋价格
1.商品房价格由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建行等部门核定,核定时应从实际出发,按小区、按块、按片、按点分别核算售价。由开发公司代收代办的费用,如大配套费、人防费、商业网点费、建筑税等不计入商品房屋的销售价格。
2.商品房屋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项目:
(1)勘察设计费;
(2)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费及“三通一平”等费用):
(3)拆迁安置费;
(4)建筑安装工程费;
(5)小区配套建设费(包括小区必要的生活配套项目及室外道路、桥梁、管线、上下水管道、绿化、煤气、路灯、污水处理、环卫等)。
(6)管理费和利润;
(7)税金;
(8)材料差价及其他规定的费用。
3.各房屋开发公司可根据房屋质量、使用功能、地段、层次、朝向等条件,在核定的房屋销售价格基础上,按10%左右的比例上下浮动,但平均价格在一个核算单位范围内仍应保持平衡。
4.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费,按商品房工程成本价的2.5%提取。
5.旧城区开发应本着微利保本的原则,利润控制在7%之内,新区开发不得超过15%。
四、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