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无锡市城市房屋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1987)171号 1987年8月2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处、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制订的《无锡市房屋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城乡总体规划指导下,实行城市房屋综合开发,是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综合效益的有效途径。它有利于旧城的成片改造和新区开发及配套设施同步建设,有利于促进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搞活城市房地产经营。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的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支持城市房屋综合开发,各房屋开发公司要端正经营思想,确立服务观念,讲究综合效益,保证质量,保证安全,遵守合同,注重信誉,搞好房屋开发。
在施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直接告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无锡市城市房屋综合开发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
为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建设的综合效益,根据国家计委和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综合开发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房屋综合开发
1.房屋综合开发的中期计划与年度计划。由市计委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经批准后,由建委组织实施。
2.凡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应逐步纳入综合开发渠道,实现房屋开发的社会化、商品化、提高城市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开发市场管理。各房屋开发公司须经市计委批准,市建委核定等级,发给证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开发业务归市建委管理。
4.对纳入开发区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包括土地与房屋开发,主体附房和配套、管线、道路、路灯、绿化、环卫等设施),由各房屋开发公司按建设顺序办理有关手续。
5.住宅设计建设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实际需求状况,分为若干个等级,供购房单位选择。
6.对纳入开发的项目。要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做到布局合理、标准适当、美观适用。各房屋开发公司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和可行性研究。统一规划、定点、征土、设计、拆迁,搞好“三通一平”,条件成熟一个,建设一个,集中力量,按质按期完成。公用、社会事业配套项目要同步建设。
7.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要实行招标,议标等发包制度,鼓励竞争。各房屋开发公司必须大力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做到工程质量好、工期短、配套齐、成本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