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1987年10月15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乡镇船舶(包括乡镇企业事业单位的船舶和个体、联户、承包户从事客、货、渡运的舰舶以及农业、渔业生产的船舶)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全省有乡镇船舶4.9万多艘,其中从事客货运输和渡运的乡镇船舶已达1.67万艘,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小船3.2万多艘。乡镇船舶的发展,对促进城乡物资交流,搞活经济,方便农村交通起了积极作用。为了加强对这些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1985年省人民政府颁发了《
湖南省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民间渡口管理办法》(湘政办发[1985]46号),对全省船舶进行了初步清理整顿。但有的地市清理整顿工作不认真不得力,不少地方的乡镇船舶和渡船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一些无证无照或者破烂失修的船舶,仍在载客装货,任意超载、违章航行,致使沉船死人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对这种严重的官僚主义态度,必须坚决追究。
为了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和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和船民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53号文件《关于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和
国家经委等八部、委、局《关于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乡镇船舶和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分管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要成立乡镇船舶安全领导小组,由主管水上安全工作的副乡(镇)长任组长,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水上安全工作。船舶较多的村,要建立安全联组,由一名村干部负责管理全村船舶的安全工作。
二、凡有乡镇船舶的乡、镇,要设置专职或兼职“乡镇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员”,负责所属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由乡(镇)集体干部内部调剂或聘用。业务上受县交通主管部门和港航监督机关领导。经费从收取所属乡镇船舶管理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