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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民政局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
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 [1987]财行字950号、[1987]民退字40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军队离休干部几项经费标准的工作,由各区、县政府“双退”办公室负责审定。新标准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此项规定适用于1981年后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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