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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关于提取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老干部局关于提取离休干部
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25日 京财行[1988]25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
  为了更好地开展老干部工作,根据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情况,现对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所需经费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单位可按离休干部人数每人每年350元标准,提取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经费,由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当年节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此项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内列支;商业单位在“其他支出”内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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