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北京市老干部局、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离
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1987年5月6日)


各区、县财政局、老干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大专院校财务及老干部工作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82)62号文件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中“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政策原则,经市委领导同意,对部份工资级别偏低、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月基本工资额在七十八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七十八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月基本工资在六十二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六十二元。
  二、补助方法,参照年差额计算,于每年年初春节前一次发给。补助金额不计入标准工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