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退休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大政发[1987]204号 1987年11月6日)
一、为做好我市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保证广大退休干部安度晚年,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各级领导对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到退休干部政治上有人关怀,生活上有人照顾:各级宣传、文化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尊老敬贤的宣传教育。各服务行业和医疗单位,要努力做好对退休干部的服务和医疗保健工作。
三、县(处)级以上单位要建立有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吸收人事(干部)、财务、卫生等部门和退休干部代表参加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亦应建立相应的组织。各级退休干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在职干部与退休干部联系制度,及时反映退休干部的意见和要求。
四、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及企业单位的退休干部,由各级人事(干部)部门统一管理。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政治学习、文体活动、退休费、医疗费以及生活困难补助等由原工作单位具体负责。
五、退休干部享受如下政治、生活待遇:
1、退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的阅文范围阅读文件。对重要文件要组织退休干部集体阅读,对年老体弱、不能到指定地点阅读的退休干部必要时派专人进行传达。
2、凡是在职干部享受的属于生活方面的福利待遇,退休干部同样享受。
3、退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各单位要优先给予解决,自住房维修困难的,要给予帮助。
4、退休干部的医疗费应在规定范围内据实报销。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退休干部,允许到居住地附近医院就医。
5、退休干部在职时家中安装的电话予以保留。
6、退休干部患病、搬家、运送取暖煤、秋菜等用车,单位要提供方便。
7、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年龄退休的县(处)以上干部加倍供应细粮,对七十周岁以上的退休干部供应全细粮。
8、对身边无于女、生活确有困难的退休干部,允许将其在外地工作的一名吃商品粮的子女(含配偶)调来居住地,人事、劳动部门要给予办理调转手续,公安部门要准予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