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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抚顺市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抚政发[1988]105号 1988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建立监察机构的决定和国发(1987)74号文件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抚顺市各级监察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抚顺市各级监察机关,以党的十三大确定的基本路线和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作为开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以“经济要繁荣,政府要廉洁”作为长期工作的奋斗目标,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严肃政纪,促进廉政,提高行政效能,确保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在我市有效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抚顺市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市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是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县、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
  各县、区监察局的监察对象,比照市监察局的管辖范围执行。
  第五条 行政监察工作,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监察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工作方法。认真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监察检查与帮助改进工作相结合,不断强化行政管理工作。并将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以各种方式通报给监察对象和人民群众,有效地起到监察作用。
  第六条 在开展监察工作中,切实加强同纪检、司法和其他经济监督机关及新闻单位的协作,共同维护法纪、政纪。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

  第七条 主要任务:
  (一)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遵守政纪情况;
  (二)检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行为;
  (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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