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对
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报告》的通知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关于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建国30多年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先后修建了一批烈士纪念建筑物。这些烈士纪念建筑物,在褒扬先烈,向人民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33号《关于
对全国烈士纪念建筑物加强管理保护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保护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现有和今后新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根据其纪念意义及规模大小,分别确定为省重点保护单位、地州市重点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报请同级政府核定,实行分级管理。
确定为省重点保护单位的原则是:
(1)为纪念在重大革命斗争和重点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2)为纪念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3)对外开放的重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修建的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建筑物。
根据上述原则,建议将我省的湖南烈士公园(烈士纪念建筑物部分)、浏阳县烈士纪念塔、永顺塔卧烈士陵园等18处(名单附后),列为第一批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
列为地州市重点保护单位和县(市)保护单位的,也要参照上述原则,由同级政府核定,报省民政厅备案。对核定为省、地州市和县(市)保护单位的,要划定保护范围,设置标志,测绘制图,建立档案。
二、烈士纪念物中列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由中央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列为全省重点保护单位的,由省财政拨给维修费;列为地州市和县(市)保护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拨给维修补助费。各级烈士纪念建筑物维修费由同级民政部门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