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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给予部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给予部分建国
前参加工作的国营企业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1988年1月25日 京劳险发字〔1988〕36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资处:
  参照市老干部局京老干字(1987)第14号文、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32号文《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精神,经与市财政局、市老干部局、市税务局研究,决定对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办理退休的部分工资偏低、生活困难的国营企业老工人,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额在78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在62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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